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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为规范

发布:2018-05-23 14:57:10 阅读:


     一、行政执法方面
  (一)、不准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见到,不准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,不准以权谋私,刁难企业,不准违反规定抽取、保管或者处理样品
  (二)、在办案过程中,不准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,泄露案情,不准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、查封、扣押等措施,不准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、查封扣押的物品,不准隐匿、私分、变卖、调换、损坏登记保存、查封、扣押的财物
  (三)、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、幅度实施行政处罚,不准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,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,造成不良影响,不准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
    二、在实施公证检验方面,公检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证检验的各项规程和相关的检验标准,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坚决杜绝“人情棉”“刁难棉”情况的发生,严禁工作中不按照规则、不按照程序办事、编造数据或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。
     三、在对外服务方面,严禁不讲公信、不讲效率,欺上瞒下行为,在对外交往方面,不准吃拿卡要,行贿受贿等。
     四、在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方面,不准伪造检验数据,严禁检验人员违规向被检企业透露监督检验结果,不准出具虚假或者违规检验检测报告。
     五、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,认真贯彻执行《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》,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收费规定,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开,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,杜绝违规收费,建立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制度。
     六、在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方面,严格执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(试行)》,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监督,增强民主推荐、考察考核、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,防范考察失真、带病提拔等问题发生,严格落实干部任前公示、任职试用期、轮岗交流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制度,组别推广差额推荐、差额考察的做法,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。